发布时间:2016-03-26浏览次数:10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新政指出,自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这无疑使发展势头正劲的海淘失去价格优势,分析认为海淘已经逐渐形成规模,相关领域垂直电商网站纷纷崛起,大型电商平台包括天猫、京东、唯品会在海淘业务上纷纷成立相关部门,根据最新财报数据显示,唯品会海淘业务已实现赢利,未来还有可能成为主要盈利类目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近些年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国产商品在质量和价格上不尽人意,电商消费者逐渐转向代购,从国外淘货品,尤其母婴类产品,已经成为海淘业务最大经营项目。 此次新政实施,一方面在海淘业务不断发展的同时,通过完善税收体系,让跨境电商行业更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通过税收新政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新政实行海淘商品价格优势势必受损,据悉新政后电商平台若要保证若要保证毛利需在商品价格上提价15%,从而刺激消费者将消费热情回归到国产商品上来。 此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