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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评选办法(详解)

发布时间:2017-02-06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际自主品牌,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推进我市由贸易大市向贸易强市的转变,按照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贸发〔2009〕1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分类申报、分类管理的方式(商品分类以海关商品为准)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有效期为三年。


二、基本条件


  申请“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食品土畜、纺织服装、轻工工艺行业的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的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申报类别商品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且商标在有效期内。

(六)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企业法人。

(八)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审指标


(一)研发创新能力(15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被境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2.是否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实验机构。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数量。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0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等)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认证情况。

4.通过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5.参与制定、修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三)市场销售(3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以自主品牌形式在境内外的销售情况。

2.是否在各类展会及媒体上进行过自主品牌推广活动。

3.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境外市场商标注册及保护(20分)

境外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收购品牌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情况。


(五)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10分)

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营销展示中心、批发分拔中心、技术培训中心、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海外仓和售后服务站。


(六)社会评价(15分)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中华(津门)老字号等情况。

2.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四、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商品共分为六大类,分别为:五矿化工、轻工工艺、机电产品、医药保健品、纺织品和食品土畜。


五、申报材料


  凡达到基本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均需加盖财务公章)。

(五)企业上年度境内、外市场销售和申报类别商品国际市场销售情况。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3C认证。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境内外商标持有者名称须与推荐企业一致,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九)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

(十)专利证书。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专利证书,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十一)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十二)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十四)参与制定、修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十五)国际营销服务机构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合法手续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十六)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六、评选程序

(一)企业递交申请。申请“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将符合资格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和初审合格企业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三)审核。市商务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初步评分,并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备选名单。

(四)评审。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商协会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确定初选名单。

(五)征求意见。将初选名单发至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入选名单。

(六)公示发布。市商务委通过天津商务网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名单。


七、管理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称号的,将取消该企业五年内的申报资格。


  “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并对入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入选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商务委提交上一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市商务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在年度审查中未提交企业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及不再具备资格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委有权取消其“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称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天津市商务网